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五险一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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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全面推进社会组织“五险一金”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民政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级社会组织:
近期,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解决了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生育险的问题。至此,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问题全部解决。为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人才队伍知识化、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维护和保障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市“五险一金”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现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充分认识在社会组织中贯彻落实“五险一金”的重要意义。“五险一金”政策的出台,涉及到社会组织专职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组织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各单位应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组织的高度,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本行政区域内,经本市各级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必须依法为形成劳动关系的专职工作人员按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手续,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四、各区县民政局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应大力抓好宣传引导,协调相关“五险一金”管理部门,指导社会组织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工作,监督社会组织依法完善“五险一金”管理,并将其作为日常管理、年检、等级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要协调相关“五险一金”管理部门加强对所管社会组织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六、全市各级社会组织要指定一名人员进行专管,熟练掌握相关“五险一金”的政策和操作规程,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结合实际,将“五险一金”政策落到实处。
北京市民政局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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